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我国核电等核工业发展迅猛,目前投入营运的核电机组已有36台,位列全球第四;在建核电机组20台,世界排名第一。按照“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8800万千瓦。发展越快,风险累积也就越多。大发展带来高风险,高风险需要严监管,严监管需要硬利器,法律就是监管者手中的硬利器。因此,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国庆节前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进中央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汇报,会议要求稳妥推进装备制造、煤炭、电力、通信、化工等领域央企重组整合,推动央企之间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等方式,将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企业主业集中。
煤炭央企重组再次被“点名”。实际上,今年以来,国务院等有关部门不断强调煤炭央企的重组整合。
今年初,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就已提出,要推动企业集团层面兼并重组,加快推进钢铁、煤炭、电力业务整合;随后肖亚庆在两会上再次强调,钢铁、煤炭、重型装备、火电等领域,不进行重组肯定是不行的;6月初,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再次明确,要推动煤电、重型装备制造、钢铁等领域重组。
前不久,神华和国电已经公布重组方案,可以说,这两家公司的重组拉开了煤电央企重组的序幕。
需要一提的是,8月底,中煤能源发布了转让资产的公告称,2017年8月23日,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焦化公司与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晋中能化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向母公司集团转让该集团持有的山西运销100%股权及天津公司100%股权,总价为1342.14万元。
在煤炭央企重组预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中煤能源的关注度再次升温。
去年7月份,央企煤炭资产整合平台——国源煤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煤炭资源整合由中煤集团主要负责。
2016年8月份,国投公司旗下的*ST新集将30.31%股份无偿划转给了中煤集团,今年5月份,保利能源又整体划转至中煤集团旗下。
中煤能源在半年报中还提到,近年来,母公司中煤集团发挥专业化煤炭公司管理优势,积极参与央企煤炭资源整合。2016年以来陆续接管部分中央企业煤炭资产业务,壮大了规模和实力,推进了煤电一体化协同发展和区域布局优化。中煤能源将借助改革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业务调整和转型升级,努力构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清洁能源供应商。
海通证券分析师吴杰认为,央企煤炭资产整合已开启,神华国电或合并将开启煤电联营。作为煤炭行业唯一剩下的央企,中煤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未来整合可期。
值得注意的是,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指出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破传统机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上述意见还提出,支持中央企业与山西省煤炭、电力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持股以及签订长期协议等合作方式,形成市场互补和上下游协同效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转等方式,着力推进煤矿和电站联营。
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的核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引进哪国技术,就适用该国与之配套的标准。据介绍,目前,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工业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核安全包括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内容。此次立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余力,确保万无一失。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一件事情规定这么多许可,无疑是极其罕见的。
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核电建设积极性高涨的现实,为避免全面开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制约我国核能发展的瓶颈。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指出的,“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处理、贮存,到处置及处置后的长期监护,涉及环节多、周期长、管理层级繁杂”“我国核电运行产生的大量废物仍处于暂存状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核能和核事业发展”。
鉴于此,此次立法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针对地方“只愿建别墅、不愿建厕所”,只愿建核电站、不愿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
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